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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无证件执法遇身份困扰
来源:中新网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作者:
“身份问题”困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社区矫正人员穿警服无证件 执法过程遭遇尴尬


  “要是有自己的司法警察来管,那该多好!”《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在天津市西青区司法局采访时,该局社区矫正科科长解永强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和解永强一样,很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司法行政人员都有类似的强烈愿望。

  经历了从首批试点、扩大试点、到全面试行和依法实行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较快发展。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化,影响和制约这项事业发展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不具备警察身份的问题尤为突出。

 

希望纳入警察编制


  2011年7月,西青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成立,正式编制为3人,解永强便是其中之一。为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今年3月1日,西青区司法局给工作人员配备了警服。

  虽然穿着警服,解永强却说自己只有“名份”:没有警察证、不是正式的警察编制、不享受警衔补贴。

  西青区司法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该区社区矫正人员有400人左右,35岁以下的占到一半以上。

  “年轻人很容易‘结伙',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不稳定因素。在没有有效解决司法警察编制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西青区司法局副局长罗德奎坦言。

  “有时我们去进行判前社会调查,当事人不让我们进门,还问我们是干什么的。”解永强有时觉得自己很委屈。他的经历绝不是个例。

  穿着没有警衔的警服,山东省沂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耿新峰觉得自己很“怪异”。当有人问他到底是不是警察时,他不知如何回答。

  为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沂水县司法局给工作人员配备了统一的制式服装:除了没有警衔,与公安民警制服基本一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希望尽快建立警察编制的呼声正日益强烈。用罗德奎的话说,“这完全是出于加强管理的需要”。

  记者了解到,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后,社区服刑人员以每个月以8000至一万人速度增长,并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

  沂水县司法局副局长徐守凯表示,脱管漏管现象依然存在,对外出务工和上学矫正对象的管理仍存在漏洞,对少数不服从管理抗拒改造的对象打击不力等,都凸显了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的必要性。

 

社区矫正也是刑罚执行


  2012年1月10日,“两高两部”共同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尽管刑诉法修正案中没有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但这份文件解决了这个问题。”罗德奎说。

  2003年,按照中央的要求,司法部在牵头推进监狱体制改革的同时,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在原有监外执行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为一体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得“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条文中。

  统计显示,自2009年我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35个地(市)、2683个县(市、区)、36408个乡镇(街道)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覆盖面达89%。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8.2万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由普通公务员担任即可,还是由人民警察担任更合适?

  “社区矫正也是一种刑事制裁,这种属性要求执法人员具备人民警察身份。”天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林凡认为,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性,也要求由警察担任执法人员。“社区矫正要放在社区内执行,这就需要维持好社区的秩序,加强对犯罪人的监督和管理,降低社区居民的不安全感。所以,由警察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符合社区矫正的内在要求。”

 

部分地区试点效果不错


  事实上,自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部分地区已经尝试由人民警察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

  2011年,四川省德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司法警察支队正式挂牌,成为全国首个社区矫正司法警察支队。

  而在此之前,湖北省武汉市2010年开始率先将全市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列入人民警察警衔评授范畴。北京市也在试点之初抽调部分监狱人民警察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工作。

  “效果不错。”北京市司法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他们的警察身份能够更好地维护社区安全,减少不服管教的情况发生。”

  多为社区矫正人员均对记者表示,无论是抽调的监狱人民警察还是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人民警察这一身份的震慑作用已经得到实践证明,更好地维护了社区安全,减少了不服管教的情况发生,保障了稳定有序的社区矫正秩序。